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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舆情观察: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算工伤? 工伤认定制度应该与时俱进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7日08:27 来源:

“山西运城稷山教师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不认定工伤”一事有了新进展。8月9日,稷山县人社局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段晓康加班时在外用餐期间因病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随后,段晓康父母到稷山县人社局咨询工伤赔偿事宜,对方称正在协调办理相关赔偿手续,约一周后出结果。

此前,段晓康家属曾四次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认定段晓康的死亡系工伤,当地人社局均不予以认定。可以说,对这起事件的工伤认定,曾一度陷入死局。工伤认定为何一波三折?法院和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上为何会出现分歧?工伤认定难折射了什么问题?各界对此进行了广泛讨论。

加班用餐时猝死算不算工伤

段晓康生前是一名教师,在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太阳中心校董家庄学校工作,之后轮岗交流到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所辖南街小学任教。2017年1月,在已放寒假的情况下,段晓康接到学校通知,需到中心校南街小学加班进行学校档案入册造表工作,开始连续加班。

因没有食堂,学校统一安排段晓康等10名加班教师在校外的一家饭店吃午饭,以便之后继续工作。1月21日,吃午饭时,段晓康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在段晓康死亡后,其家属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1月26日,稷山县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称段晓康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因对决定不服,段晓康家属将人社局诉至法院。同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令其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段晓康家属赢了官司,却没迎来想要的认定结果。2017年6月29日,稷山县人社局第二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随后,家属向稷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稷山县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要求其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在第三次进行认定时,稷山县人社局仍认定段晓康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故其家属再次诉至法院。“稷山县人社局没有提交任何重新调查后关于段晓康加班、吃饭、死亡一系列事实方面的相关证据及相关证据材料。”据此,临猗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撤销稷山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判令其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稷山县人社局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今年2月,运城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稷山县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并未随着运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而落定。终审宣判后,稷山县人社局第四次作出决定,认定段晓康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后来,此事经媒体报道,迅速在网上引发关注。最终,稷山县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为何稷山县人社局此前坚持认定不是工伤,后来又认定属于工伤?该局医保股宁姓股长解释说,此前不予认定工伤原因在于,段晓康当时是在中午吃饭的时间突发疾病的,不属于工作时间,而且突发疾病的地点为饭店,并非工作岗位。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工伤。此次重新认定为工伤,是广泛咨询法律专家的意见后,认为在该起案子的认定中,“结点上有偏差,适用法律不太宽泛”。

工伤认定容易陷入僵局

段晓康的遭遇引发不少网民对当地人社局的质疑。有人说,人社局不履行法院判决,把法律法规抛到九霄云外,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有专家表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基层人社部门应尊重法院判决,不能任性作为,对判决结果不认同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事实上,段晓康案不是个例,在实际生活中,法院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认定、但人社部门坚持不认定工伤的案例时有发生,而法院和人社部门就工伤认定认识不同的现象也是大量存在。比如,早前媒体报道,在重庆市荣昌区,尘肺病老人易成勋就遇到这种情况,两年来他去过仲裁、走过信访、起诉过人社局、赢过官司,但仍未获得工伤认定。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了《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认定,但人社局随后又以同样的理由不予认定其工伤。无奈之下,他再度向荣昌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目前,荣昌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一审人民法院可向监察机关或者此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此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可以依据该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不过,由于各种原因,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出现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其进行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还比较少,要形成法律的震慑作用,当务之急是要激活行政诉讼法的这条“僵尸条款”。

针对加班用餐时死亡是否是工伤的问题,社会上出现了不同的观点。@成都商报在微博发起的“你认为加班用餐时猝死算不算工伤”的投票显示,截至8月17日,已有1.7万人参与投票,其中1.5万人认为算工伤,1192人认为要看具体情况,有324人认为加班时间用餐不该算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从媒体的报道情况看,此前稷山县之所以认定段晓康死亡不属于工伤,主要原因在于认为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到,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应认定为因公外出期间。舆论认为,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对相关法律法规要“吃透”“用活”,执法不是“照搬”法条,更不是“抠字眼”,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工伤认定制度应该与时俱进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正式公布,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2010年12月,国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调整,但是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界定并未超出此前的规定。

目前,《工伤保险条例》提到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等。同时,也规定了应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等四种情形,认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应为“工伤”。可以说,该规定回应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的一些争议,对工伤认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了进一步规定,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的认定仍存在模糊地带。

不可否认,在一些具体案件中,人社部门与法院对工伤认定之所以难以达成共识,一定程度上与工伤认定规则过于粗糙、标准认定不统一有关系。有专家指出,现在对工伤的认定没有更为细致的操作规定可供执行,如果裁审之间认识的标准不一样,就可能产生分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因为制度设计的不完善而受到影响和损害,应该尽快完善顶层制度设计。

舆论认为,工伤认定规则是围绕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已经远超过这个范围,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与时俱进。此外,相关主管部门也应该细化工伤认定规则,比如出台相关意见,统一全国范围内的工伤认定标准,加强协调统一工伤认定工作,减少分歧的产生。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能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对企业和劳动者实行最大程度的权益保障。不过,由于认识的问题,至今还有个别地区的人社部门仍有看紧工伤保险“钱袋子”的观念,对工伤认定会坚持过紧的原则,这可能会把原本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排除在工伤保险“大门”之外。因此,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还要妥当把握工伤认定尺度。


【责任编辑:杨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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