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要求全省法院在办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如《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在立案阶段,要认真审查企业材料,全面了解争议焦点,根据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引导其选择先行调解、速裁、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以及督促程序等更为合适且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保全阶段,要在全面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采取对被保全人利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审理阶段,各级法院要重点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可能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在执行阶段,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重点对执行行为的方式、强度可能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等。各项具体措施把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落实到高效,能够有效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拖瘦”“拖垮”民营企业的情况发生,最大可能减少对企业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这对于后疫情时代企业恢复复工复产具有正面积极效应。
从实际操作案例来看,全省各级法院对涉企案件的审核过程中也在践行着《规定》要求,坚持善意司法理念,讲求执法艺术,创新司法手段,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如3月6日,疫情防控期间,宣恩法院采用网络庭审方式妥善调处1件双方当事人均为民营企业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帮助身处异地、距离较远的双方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达成调解协议,把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有效解决了企业面临的经营困难,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全网相关报道信息610余条,《湖北法院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省高院出台新规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防止案件审理太久“拖瘦”企业》、《湖北建立办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不因办案影响企业发展》、《湖北法院强化善意司法理念 对涉案企业家尽量依法判处非监禁刑》等报道获得新华社、中国新闻网、中国青年报、人民法院报、光明网、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荆楚网等中央级、省级媒体的转载传播。
(编辑:卢霜 李媛荣 方圆 曾红丹)